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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2021年11月25日 14时42分     (点击: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重大风险的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生产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淮南安理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与各入孵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各入孵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包括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重伤以上伤亡事故;

  2.杜绝重大火灾、燃烧爆炸事故;

  3.杜绝急性中毒、职业病、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

  4.降低一般事故频率,一般人身伤害,本孵化器生产管理区内不发生交通事故。

  5.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应和相关管理人员共同自觉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3. 把安全生产实绩作为本单位与各管理人员工作和重要考核内容,实施安全工作考核并且奖惩分明。

  4. 在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审议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进行安全生产规划的具体实施。

  5.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监督落实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6. 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备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更新工作。

 7. 向大学科技园安全主管部门(淮南安理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应进行专题汇报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8. 组织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方案审查与实施,保证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进行。   

  11. 进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组织预案救灾演练,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12. 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使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四、安全事故控制

  1. 必须组织本单位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强化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

  3.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公司办公室,保护好事故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严肃查处事故责任。

  4.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抢救,提供便利条件并保持正常生产。

  五、安全工作报告与考核

  (一)每月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情况报给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报本单位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12月30日前报单位领导签名的安全生产报告书。内容为: ① 领导职责情况; ② 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③ 对事故隐患或事故的处理情况; ④ 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⑤ 经验介绍和建议。

   (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将根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状况和安全生产报告内容进行考评,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入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入孵企业处一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入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五)入孵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淮南安理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上报的罚款两千元。

(六)入孵企业发生事故后,要认真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未提交或拖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罚款两千元,事故调查报告不符合事实的罚款一千元。

(七)电器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1.电器安保用具及防护设施用品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按规定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一千元。

2.一般用电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过流保护,线路符合要求。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一千元。

3、特殊场合用电应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进行作业,临时线路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一千元。

4、使用特种电器,即手持电工具、电热工具符合安全规定,危险物品场所电器设备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要求。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一千元。

(八)消防安全考核指标

1.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演练1-2次;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做到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提高“四个能力”和 “四懂四会”。

2.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

3.应建立防火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4.消防设施配套齐全,消防器材、设施的型号、数量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每有一项不合格或缺项罚款两千元。

5.违反消防法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按《消防法》第六章第58条至第68条处理。

(九)事故发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十)加强职工道路交通教育,驾驶员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教育,驾驶员违章造成人员死亡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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